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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时效制度和期间--湛江普通专升本培训

2024-11-10

第十一章  时效制度和期间

 

1.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特征为:

 

1诉讼时效完成后,仅消灭实体请求权,即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但不影响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或变更。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4诉讼时效是期间与事实结合的效果,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并产生了债权请求权,那么该债权请求权仍然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3国家财产如果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那么在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3.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

 

1诉讼时效的强制性是指法律规定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限制,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人将可能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这种法定性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也是诉讼时效强制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4超出诉讼时效期限的诉讼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时效制度的严格执行。

 

4.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主要包括:

 

1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2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3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4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8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5.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其效力如何?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包括:

 

  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等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从对方账户扣收欠款本息

 

  权利人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等承诺或行为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终止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6.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其效力如何?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包括: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诉讼时效中止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7.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请注意,这并不否认权利人实体权利的存在。

 

2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3义务人自愿履行不受影响: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接受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

 

4时效利益的抛弃: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一旦时效利益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7.如何理解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

 

1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获得其他形式的法律救济。

 

2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履行,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3权利人的起诉权不受影响:权利人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确认诉讼时效已过的,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尽管胜诉权丧失,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如债权、物权等)并未因此消灭。

 

5义务人自愿履行有效: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

 

8.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是义务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1指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对自己产生的利益,即放弃拒绝履行抗辩权。

 

2义务人可以通过明示(如书面承诺、口头承诺后实际履行等)或默示(如实际履行义务、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等)的方式抛弃时效利益。

 

3抛弃时效利益后,义务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且已履行的义务不得要求返还。

 

4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不能在合同订立时或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时约定放弃未来的诉讼时效利益,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9. 试述期间的概念。

 

期间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期间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需经过的法定时间。

 

  在法律上,期间具有法定性,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随意约定或更改。

 

  期间也是可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在诉讼中,期间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0. 试述期间的分类。

 

期间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三类。

 

(1)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可变期间,期间的长短可以发生变化。诉讼时效一般属于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确定的一个不可变更的期间。除斥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

 

(2)法定期间、意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大多为强制性规定,法定的期限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变更。

 

意定期间,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期间。意定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所确定的期间;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期限。

 

指定期间,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闹内指定的期间。

 

(3)除斥期间和非除斥期间(根据所适用的范围划分)

 

除斥期间,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

 

非除斥期间,包括时效期间以及法定、约定的除除斥期间以外的期间。

 

11. 试述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期间在民法中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时间要素。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1期间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期间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期间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例如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4期间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届时不履行义务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12. 试述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2特征: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13. 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法律后果、制度目的、适用对象、期间起算、期间性质以及法院适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只是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而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

 

3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适用于某些支配权和请求权。

 

4期间起算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5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6法院适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只有在享有时效利益的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后才能适用;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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